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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11500222MB1603532R/2024-00014 [ 發文字號 ]
[ 主題分類 ]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 體裁分類 ] 其他
[ 發布機構 ] 綦江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1-30 [ 發布日期 ] 2024-02-29

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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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1241分許,重慶市綦江區永城鎮中華村天井堂組韓家灣路段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約114.43萬元。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進行了前期調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000120230000107號),20231220日將該事故移送區應急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受區政府委托,區應急局牽頭成立了由區紀委監委機關、區公安局、區交通局、區總工會派員組成的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查閱資料、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應急處置、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綦江永城“10·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貨車駕駛員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灣公司),系事故車輛掛靠單位,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BY5W47,住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注冊資本:貳百萬元整,法定代表人:徐*榮,主要負責人:馬*慶(總經理),成立時間:2019423日,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取得相關許可后,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倉儲服務(不含化危品));貨物運輸代理;銷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包裝材料(化危品)、通訊材料(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及地面衛星接收設備)、辦公用品、針紡織品、普通機電設備、汽車配件*【以上經營范圍依法須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該單位已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渝交運管許可字500222007269號,核發機關:重慶市綦江區道路運輸管理處,有效期:202078日至202478日,經營范圍: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貨物專用運輸(冷藏保鮮)、貨物專用運輸(罐式)。經調查確認,該公司運輸經營資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車輛情況。

1. DK6885重型自卸貨車,所有人:江灣公司,注冊日期:20201119日,檢驗有效期至:202411月,車輛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三一牌SYM325722X1E,車輛識別代號:LFCDHB7P9L1016285,發動機號碼:DL12001954,核定載質量12440kg,道路運輸證號:渝交運管字500222124161號。事前該車已在京東安聯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司機責任保險5萬、乘客責任保險5萬),保險期至20231119日止。在渤海財險投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10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500萬元),保險期至2023128日。

20201127日,霍*強(實際車主)將自行出資購買的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江灣公司上戶經營,雙方已簽訂車輛掛靠合同,約定服務費0.48萬元/年。

2. 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廠牌型號:嘉陵牌JL150—6普通二輪摩托車,車輛識別代號:LAAAAKKC7F0006189,發動機號:15A032786,登記車主:李*林,登記住所:重慶市綦江區,初次登記日期:2015527日,事前該車已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三)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 *偉,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男,漢族,52歲,戶籍地址:重慶市萬盛經開區萬東鎮,身份證號:510216**********59。駕駛證檔案編號:500100108111,準駕車型:B2,有效期限202126日至長期。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從業類別:J—貨運、J—客運,有效期至202669日。

2. *林,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人,男,漢族,55歲,戶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永城鎮,身份證號:510223**********12。駕駛證檔案編號:500101508215,準駕車型:E,有效期至2036716日。

(四)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1.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情況。江灣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榮因身體原因未實際參與本公司管理,任命馬*慶為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下設安全科、生產經營科、車技管理科、財務科,成立了以總經理為組長的安全領導小組,配備了1名安全管理人員。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實情況。江灣公司建立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了車輛安全隱患排查管理制度、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等17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3. 隱患排查治理開展情況。江灣公司主要從事普通貨物運輸,共有72臺車輛,均為掛靠經營。該公司制定了安全隱患周排查和月排查清單,安全科長每周、總經理每月帶隊開展安全隱患排查,202319月,周排查共發現隱患24條、月排查共發現隱患9條。

4. 安全教育培訓情況。2023915日至17日,江灣公司對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蔡*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5. 事故貨車二級維護情況。經查,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距離事故發生最近的一次二級維護作業于2023719日在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吉意汽車修理廠進行,該廠出具了質量保證卡,經檢測合格,準予出廠。

6. 車輛動態監控情況。江灣公司所屬車輛實時動態監控業務整體委托給重慶網訊通安全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網訊通公司),每周由網訊通公司將車輛的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和終端故障等情況向該公司反饋。經查,20231月至10月期間,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未產生超速、疲勞駕駛報警。

(五)事故發生經過。

20231022日,經霍*強(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車主)安排,蔡*偉駕駛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到綦江區永城鎮紅山石粉廠裝載石子,準備運輸至巴南區。1241分許,車輛行駛至綦江區永城鎮中華村天井堂組韓家灣路口左轉時,與李*林駕駛的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李*林當場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綦江區永城鎮中華村韓家灣路口,歸屬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東城勤務大隊管轄。道路為雙向兩車道,南北走向,南往綦江區永通高速路口方向,北往綦江區隆盛鎮石梁方向,東面為民房,西面為永城鎮方向公路,瀝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視線較好。

1? DK6885重型自卸貨事故現場圖

2? 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事故現場圖

3? 事故碰撞區域

(七)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李*林,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人,男,55歲,漢族,身份證號:510223**********12,戶籍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永城鎮。

2.直接經濟損失。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經統計,承保機構估算死者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合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14.43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1241分許,事故發生后,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蔡*偉分別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1305分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事故預防及處理大隊民警、隆盛鎮醫院120救護車和醫務人員先后到達事故現場。

1325分許,經120醫務人員現場檢查確認: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駕駛人李*林,已無生命體征,宣布死亡。

1340分許,殯儀館車輛將李*林遺體運走,現場救援工作結束。

1350分許,事故路段恢復正常交通秩序。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情況。

20231027日,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車主霍*強向死者家屬先行支付8萬元喪葬費,因死者家屬對承保機構理賠款項存有異議,擬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死者遺體已于20231030日安葬。目前,死者家屬情緒穩定,事故善后處置總體平穩有序,無重大輿情發生,未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應急響應、應急組織、現場救援處置工作及時、有序,未引發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蔡*偉駕駛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在事發路段左轉時未讓行直行車輛導致事故發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經《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1000120230000107號)認定:蔡*偉駕駛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行經路口左轉時未讓行直行車輛,蔡*偉的過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林無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3]車檢鑒字第2069號)證實: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傳動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2.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3]車檢鑒字第2070號)證實: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轉向燈裝置及行駛、傳動、轉向和制動系統性能有效。

3. 重慶市安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安心鑒[2023]車速鑒字第789號)證實: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在事發時的行駛速度應為16 km/h,渝BLS716普通兩輪摩托車在事發時進入監控視頻的行駛速度應為27 km/h。

4. 《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綦公鑒病理[2023]38號)證實:死者李*林符合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5. 《重慶法醫驗傷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重法驗[2023]E鑒第91號)證實:從送檢的李*林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0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過事故現場勘查、檢驗鑒定、調查詢問和事故現場視頻資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駕駛、人為故意傷害、道路設施環境以及突發災害等因素影響。

(四)間接原因分析。

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蔡*偉安全行車意識淡薄,未按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

四、相關部門監管履職情況

(一)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交通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綦委編〔202013號)規定,該單位承擔道路運輸管理相關輔助性、事務性、技術性等具體工作。

經查,20231—9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強化“兩類人員”管理。指導運輸企業安全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及時通過考核并備案,委托第三方培訓機構分批次對轄區1281名“兩類人員”進行全覆蓋年度培訓考核,對發生事故存在責任的兩類人員注銷合格證。2. 深入開展指導服務。按照《2023年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指導計劃》(綦道運〔202319號),指導企業90戶次,發現一般安全隱患178件,均督促企業限期整改,發現4起違法違規行為抄告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其中,指導從事二級維護的維修企業9戶次,發現隱患20個,均督促企業進行了整改。利用視頻監控對全區8家維修企業開展二級維護作業抽查180余輛次,召開約談會2次,未發現弄虛作假、虛開合格證等違規違法行為。927日對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開展指導服務,發現2個問題,均已督促限期整改完畢。3. 深化動態運行數據運用,通過10項安全指標排名,對排名靠前的安全風險重點問題貨運企業開展12次專項約談(497戶次)。4. 及時清退不符合安全標準車輛。注銷超期年審車輛1449輛。

(二)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重慶市綦江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綦委編〔2019109號)規定,該單位以區交通局的名義,統一行使交通運輸領域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等執法職能。

經查,202319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按照《重慶市綦江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關于印發2023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計劃的通知》(綦交執發〔202349號),累計檢查企業366戶次,查處違法行為305起,罰款39.62萬元,吊銷各類證照16起,責令停業整頓1起。2. 分別于2023228日、1012日對江灣公司開展了執法檢查,查處該單位2起未按規定維護道路運輸車輛、1起未按照規定進行道路運輸駕駛員執業備案的違法行為(綦交執罰〔20231110600038號、綦交執罰〔202311009001298號、綦交執罰〔202311009001299號),共計罰款2200元。

(三)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根據《中共重慶市綦江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區公安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設置的批復》(綦委編〔202226號)規定,該單位負責交通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犯罪行為、處理交通事故,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

經查,202319月該單位主要開展以下工作:1. 推進道路交通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先后12次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27起亡人事故逐一開展“一案一查”,發現整改道路隱患10處,整改率100%;排查治理完成378處事故多發、隱患突出高風險路段;牽頭組織有關街鎮及區交通局完成了247處路側護欄缺口和農村公路陡坡隱患排查治理;牽頭督導檢查“兩客一?!逼髽I54家次、普通貨運企業508家次,警示約談高風險企業414家次,處罰違規貨運企業15家。2. 狠抓摩托車低速電動車源頭治理。摸排全區摩托車低速電動車17429輛,平均守法率達85%,發生涉摩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數、亡人數分別同比下降15.38%、66.67%。3. 加大路面執法檢查的密度和力度。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28.56萬件(其中農村地區5.5萬件,占全部違法的19.26%)。

五、有關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責任人員。

*偉,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區公安局于20231212日作出《立案決定書》(綦江公交巡立字〔202321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蔡*偉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議不予追究責任的單位。

1. 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所屬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經查,該單位設置了安全管理機構,配備了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了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按期開展路檢路查,督促整改車輛安全隱患;對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蔡*偉開展了崗前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合格;202319月該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駕駛員的違章駕駛行為處罰3次,罰款300元;按要求對所屬車輛進行了GPS實時動態監控。調查中,未發現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存在與本次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違法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 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已經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調查中,未發現存在失職瀆職行為。事故調查組認定,上述單位及相關人員對本次事故發生不負有責任,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1]]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六、調查發現的其它問題及處理建議

調查中發現,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未督促駕駛員蔡*偉及時消除渝DK6885重型自卸貨車第二軸右側外輪胎胎面割傷的安全隱患,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2]]的規定,鑒于該安全隱患與本次事故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建議由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并于收到本報告2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抄送區應急管理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

1. 召開事故警示會,對本單位全體駕駛員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 加強對本單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重點從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意識方面著手,加強培訓效果和日常動態抽查,切實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規范從業人員安全操作行為。

3. 強化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強化車輛的安全管理,加強隱患排查并及時落實整改或督促駕駛員整改,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切實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

(二)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

1. 將本次事故情況向轄區道路運輸企業進行通報,督促重慶江灣物流有限公司召開事故警示會,對該單位全體駕駛員進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訓。

2. 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技術指導力度,定期對轄區企業開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嚴格檢查駕駛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執行情況,提升道路運輸企業和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

3. 進一步加強對貨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各項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導,強化風險研判和管控,切實開展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

4. 強化掛靠經營模式的安全管理,積極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積極指導區道路運輸協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推動建立并落實掛靠車輛實際車主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優化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結合行業實際特點強化線下安全培訓考核。建立健全駕駛員嚴重違章行為聯合懲戒制度和行業準入門檻,不斷督促駕駛員增強安全行車意識,提高安全駕駛技能。

(三)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1. 加強轄區內貨運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加大路面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貨運企業車輛安全技術標準符合性及違法行為。

2. 強化安全監管責任,督促運輸企業按規定開展車輛維護和檢查,要將駕駛員執行車輛檢查情況作為重要檢查內容,嚴格查處運輸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

3. 通過嚴格的執法處罰,倒逼運輸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各類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對車輛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的發生。

(四)區公安交巡警支隊。

1. 加強路面執法檢查。重點時段、重點路段要提高路面見警率和管事率,嚴查客車、摩托車、貨車“三超”違法行為。

2. 加大客貨運車輛交通違法管控力度。加大對客貨運車輛超員、超載、超速、疲勞駕駛、違法超車、越線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管控力度,持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3. 加大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開展集中宣傳,曝光嚴重違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傳警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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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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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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