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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 115002227398230135/2023-00424 | [ 發文字號 ] | 綦江府辦發〔2023〕37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行政事務 | [ 體裁分類 ] | 其他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政府辦公室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9 | [ 發布日期 ] | 2023-11-30 |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綦江區深化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在綦市屬機構,有關單位:
《綦江區深化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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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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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區深化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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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全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意見》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全會部署要求,堅持黨建統領、便民利民、綜合集成、數字賦能,推動街鎮執法事項綜合、執法力量綜合、執法方式綜合,加快形成職責清晰、協同高效、機制健全、行為規范、監督有力的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新格局。
二、主要目標
????到2023年底,將高頻率、高綜合、高需求、易發現、易處置的執法事項納入街鎮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在全區統一運行,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落地實施,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
到2025年底,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有效推廣,街鎮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在全市主城新區中居于前列。
到2027年底,街鎮“多跨協同、整體高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基本健全,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全面推廣,街鎮綜合行政執法能力水平躋身全市前列。
三、主要任務
(一)明晰執法事項。
構建“法定執法+賦權執法+委托執法”的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新模式,編制形成綦江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進一步明晰執法事項。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按照市政府公布的《重慶市鄉鎮(街道)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統一實施。賦權執法事項包含通用賦權事項和自選賦權事項。全面執行市政府統一公布的通用賦權事項清單;自選賦權事項按照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自選賦權事項總數的15%選擇承接。區內同類型街鎮選取的自選賦權事項基本一致。街鎮依法接受委托的執法事項一并納入抓好落實,原則上未納入全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的委托執法事項,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委托街鎮實施。
街鎮承接執法事項后,原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等監管工作,原則上不再承擔有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區司法局負責組織梳理并動態調整各街鎮承接的賦權執法事項清單和委托執法事項清單,報請區政府審核同意后,形成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由區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并報市政府備案;區司法局每年對綜合行政執法事項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調整建議,報區政府同意后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司法局。
(二)統籌執法力量。
按照“一支隊伍管執法”的要求,由街鎮平安法治板塊綜合執法崗(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使街鎮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處罰以及與之有關的行政檢查和行政強制措施。探索街鎮“綜合執法+專業執法”新路徑,區專業行政執法部門以派駐、包片等方式下沉的執法力量與街鎮綜合執法崗統籌運行,實現“區屬鎮(街道)用共管”,以街鎮管理為主。各街鎮要整合基層各類執法力量,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街鎮聯合執法活動由街鎮綜合執法崗統一指揮調度。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納入“一中心四板塊一網格”基層智治體系“平安法治板塊”統籌管理。推動街鎮綜合執法人員下沉到網格,構建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反饋、第一時間處置的閉環監管體系。
(三)完善制度機制。
區司法局要牽頭制定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執法協調、執法監督等配套制度,明確街鎮之間、街鎮與區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執法爭議范圍和解決方式、程序,強化對街鎮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各街鎮要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原則上由街鎮平安法治板塊平安法治綜合崗履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職能,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專門力量協助開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聚焦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重點領域,打造多跨協同的執法監管“一件事”場景應用,實施“綜合查一次”,實現“進一次門、查多項事、一次到位”。減少執法擾企擾民、重復檢查,優化營商環境。推廣服務型執法和柔性執法,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企業、群眾合理需求主動協調處理,對監管風險及時提醒防范,對違法行為及時制止糾正。推廣普法式執法和說理式執法,加強對監管對象的常態化指導。
(四)強化數智引領。
全面運用全市統一的“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結合街鎮執法辦案核心模塊智能匹配執法主體、執法事項、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裁量基準的優勢,實現統一執法指揮調度、執法要素智能關聯、執法文書自動生成。全口徑、全要素匯集街鎮執法全過程數據信息,推進執法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全面共享。
創新智慧執法監管方式,采集、分析執法數據,將其作為行政執法考核評議的重要方式。探索推廣非現場執法、“無感執法”和企業合規“無感體檢”,為執法提供支持,為監督提供依據,為群眾提供便利,為決策提供參考。
(五)加強協調監督。
街鎮對行政執法中涉及的復雜、疑難事項,可以向區級有關部門提出協助請求,區級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街鎮之間、街鎮與區級部門之間的執法職責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區司法局牽頭組織協調;區司法局協調不成的,報區政府決定。
各街鎮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并明確平安法治板塊司法工作崗履行內部執法監督職能。區司法局要加強對街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組織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案卷評查、專項檢查、案件督辦等方式,強化對街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構建制度完備、機制健全、職責明確、監督有力、運轉高效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要充分運用全區行政執法考核評議創新機制,對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評議結果納入全區“行政執法效能”考核。對評議發現的問題,督促街鎮進行整改,推動改革工作取得實效。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以區政府區長為組長、區委政法委書記和分管副區長為副組長、區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街鎮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綦江區深化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全區深化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統籌推進本單位深化街鎮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在街鎮綜合執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區級成立跨部門改革工作專班,負責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各街鎮要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小組,負責改革工作的推進落實。
(二)壓實工作責任。
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涉及的區級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街鎮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職能,明確對街鎮包片業務指導人員,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范圍、內容、形式等要素,通過“主動上門指導”、邀請街鎮執法人員到部門“跟班學習”等方式,常態化、實戰化培訓街鎮執法人員。區級有關部門要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加強執法協助,主動幫助街鎮解決執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街鎮要主動加強與區級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接,明確提出培訓指導、協作配合的需求。區司法局要督促街鎮和區級部門落實改革工作要求,強化工作通報,將區級有關部門對街鎮行政執法的業務指導和協作配合情況納入全區“行政執法效能”考核。區委編辦和區司法局要及時協調解決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三)強化工作保障。
各街鎮要充實優化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管控執法人員招錄、培訓、管理等環節工作,不得隨意抽調、借調街鎮執法人員,保持街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穩定,確保人員崗位配備與執法任務相匹配。區組織人事部門要健全激勵機制,在評先評優、考核獎勵等方面向執法人員傾斜。區財政局要強化經費保障,加大對街鎮執法場所、服裝、裝備和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投入,相關經費從區級部門行政執法經費中統籌解決。
(四)分步推進實施。
按照“試點先行、分步推進”的實施步驟,隆盛鎮在2023年10月31日全面實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同步運行“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綦江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見附件)包括法定行政執法事項27項;賦權行政執法事項中通用賦權事項15項,自選賦權事項劃分為街道和鎮兩個類型,鎮為類型一涉及28項,街道為類型二涉及32項;委托行政執法事項全區共11項,涉及區公安局交巡警支隊1項、區應急局6項、區消防救援支隊4項,由委托部門與街鎮簽訂委托協議并報區司法局備案后公布實施?!遏虢?/span>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于11月30日進行公布,除隆盛鎮外的街鎮從12月31日起開始實施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并統一上線運行“執法+監督”一體化數字集成應用。
(五)做好總結提升。
各街鎮要積極探索執法領域創新實踐,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工作交流、典型案例復盤等工作機制,強化成果轉化,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經驗。區司法局要掌握街鎮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進情況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區司法局和區級有關部門要總結推廣有關經驗成果,推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取得更大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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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綦江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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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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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區街鎮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2023年)
法定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1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施行)第六條第三款。 |
2 |
消防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3 |
對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核查和重點防范期的巡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二款。 |
4 |
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5 |
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對《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所列違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 |
6 |
對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等設施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 |
7 |
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四條第二款第五項。 |
8 |
鄉鎮渡口渡運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9 |
對簽單發航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
行政檢查 |
鎮人民政府 |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10 |
對《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1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
12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
13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 |
14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 |
15 |
對《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處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
16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到林區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 |
17 |
對違反《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損壞防護標志和護林碑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 |
《重慶市長江防護林體系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
18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違反村鎮環境衛生和村容鎮貌管理規定,亂堆糞便、垃圾、柴草、雜物,或者破壞綠化、損壞古樹名木及其他破壞村容鎮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條;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五十條。 |
19 |
對涉及在村道違反《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條。 |
20 |
對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鎮人民政府 |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19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21 |
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群眾實施強制轉移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防汛抗旱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第三款。 |
22 |
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20年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23 |
制止、鏟除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禁毒條例》(2012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 |
24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條。 |
25 |
對鑒定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鎮建筑作出強制治理決定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2015年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
26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27 |
對造成村道、村道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予以強制扣留車輛、工具;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車輛、工具依法予以拍賣 |
行政強制 |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重慶市公路管理條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賦權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序號 |
賦權事項名稱 |
原行使部門 |
賦權范圍 |
賦權事項的執法依據 |
賦權街鎮 | |
一、通用賦權事項(15項) | ||||||
1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區水利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2 |
對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條第一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3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處罰 |
區文化旅游委 |
行政處罰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件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4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焚燒物品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5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行為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8 |
對養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9 |
對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0 |
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1 |
對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未顯示完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2 |
對在道路上的通訊、郵政、電力、有線電視、公交客運、環境衛生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未及時清洗或修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十六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3 |
對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齊,散體、流體物料未使用圍擋存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4 |
對集貿攤區市場、臨街門店的業主或經營者未按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要求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時清運垃圾,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15 |
對違反《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條。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
二、自選賦權事項(32項) | ||||||
16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17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條第六項;《重慶市消防條例》(2013年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18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19 |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公安派出所監督檢查單位以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處罰 |
區消防救援支隊 |
行政處罰權(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的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20 |
對養殖專業戶未實行雨污分流,未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貯存設施,未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收集、貯存、處理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一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21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電子廢物、油氈、瀝青、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類型二 | |
22 |
對《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2020年施行)第七十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23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項目的處罰 |
區生態環境局 |
行政處罰權(責令關閉除外)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九條第三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24 |
對《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住房城鄉建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六十三條。 |
類型二 | |
25 |
對在主、次干道建筑物頂部、平臺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臨街面超出建筑物墻體設置防護網或吊掛物品,設置遮陽傘、篷蓋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26 |
對擅自在路內停車位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內停車設施影響路內停車設施的正常使用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27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五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28 |
對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機動車輛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29 |
對在建筑物平街層外墻安裝的空調、排氣扇,其底部未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30 |
對在主、次干道兩側的建筑物前修建封閉式隔離設施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31 |
對在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區的建筑物,設置遮陽傘或篷蓋違反設置標準,并未保持整潔、美觀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32 |
對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有污損、殘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33 |
對廣告經營者未保持充氣式裝置整潔美觀,出現破損殘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34 |
對違反《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停車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35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36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37 |
對違反《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項。 |
類型二 | |
38 |
對井蓋等附屬設施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有關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未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六十八條。 |
類型二 | |
39 |
對廢品收購、堆放場所未對廢品圍擋、遮蓋或者在居民社區、公共場所堆放、晾曬、焚燒廢品污染周圍環境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40 |
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41 |
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42 |
對在城市建成區、人口集中區域露天焚燒樹葉、枯草、垃圾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一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43 |
對在城市河道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罰 |
區城市管理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44 |
對違反鄉道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規定的處罰 |
區交通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
45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條第二款。 |
類型一、類型二 | |
46 |
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處罰 |
區農業農村委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
類型一、類型二 | |
47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等信息并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區應急局 |
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條。 |
類型一、類型二 |
類型一:包含石角鎮、東溪鎮、趕水鎮、打通鎮、石壕鎮、永新鎮、三角鎮、隆盛鎮、
????????郭扶鎮、篆塘鎮、丁山鎮、安穩鎮、扶歡鎮、永城鎮、中峰鎮、橫山鎮。
類型二:包含古南街道、文龍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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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執法事項清單